欧盟GMP附录19《对照样品与留样》修订发布,2026年9月生效!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6月23日正式发布EU GMP Volume 4 Annex 19《Reference and Retention Samples》(对照样品与留样)修订版,取代2006年版,2026年9月24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由GMP/GDP检查员工作组与PIC/S委员会联合推动,重点完善平行进口/平行分销药品的留样要求,并引入数字化留样选项。

 

 

● 核心要点速览:

 

1、成品留样期限:每批成品对照样品与留样需保存至有效期后至少1年;起始物料(除溶剂/气体/工艺用水以外)至少保存至成品放行后2年。

 

2、平行贸易/重新包装药品(第9章新增):

a、需留存重新包装所用包材实物(标签、纸盒、说明书等)至重新包装成品效期止;

b、每批次重新包装成品需取留样,无需再取对照样品(Reference Sample);

c、留样含内包+外包,外包未开可只留包材;

d、在有正当理由证明无法合理保留重新包装成品的实物留样,且事先获得主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保留照片/数字样品。

 

3、境外生产成品:无互认协议(MRA)者,对照样品需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获授权生产商处保存;留样(Retention Sample)需位于欧盟成员国内。

 

4、厂商关闭:需将未过期批次的对照样品/留样及GMP文件转移至获授权存储场所,MAH负最终责任。

● 影响范围: 人用及兽用药品生产/进口/平行贸易企业、MAH、QP及QC实验室建议对标修订SOP及书面协议。

 

创建时间:2026-06-2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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