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境内责任人服务

根据中国法规要求,作为境外MAH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履行境内责任人的相关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加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第137号),并于2024年11月13日发布,该规定将在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境外MAH)均需要指定中国境内责任人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并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则责任。该境内责任人需要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并具有履行MA持有人义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人员,有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活动等。

 

 

点击此处下载《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中英文对照版

前言

Foreword